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叶女士收到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书。 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此前报道,2010年,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,在农业银行浙江青田县支行存入1900万元,并将该笔钱款委托给该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进行理财。2015年中旬,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钱,叶国强却失联。胡先生查询账户才发现,他的1900万元被多次转出,账户余额仅剩30多元。2016年5月,叶国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。 叶女士随后将农行青田支行诉至法院。其起诉称,自己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,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,青田支行违规办理开户、转账和取现,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,因此应承担责任。 2017年12月18日,浙江省青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:根据叶国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,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,叶女士同意丈夫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国强,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,叶国强与叶女士之间形成了再代理关系。法院最终认定,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、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,其结果应当视为叶女士本人交易,不属于款项被冒领、盗领的情形,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。 法院一审驳回叶女士的起诉。叶女士向丽水市中院提出上诉。2018年8月,丽水市中院二审宣判叶女士败诉,叶女士就此案向检方提出监督申请。 新京报记者今日从丽水检方了解到,丽水检察院就此案于11月20日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,目前,当事人已收到检方通知书。按照民事抗诉程序,省检察院将在审查后,作出抗诉与否的决定书。 新京报记者 王巍